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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
債 權 人 王靖超
債 務 人 莊閎棋即莊慶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另因系爭本票附表編號7至11、13,其利息起算日在到期日之前,依法不合,故以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編號12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其提示日為民國86年7月21日,是聲請人請求自85年7月21日起算利息,其利息起算日在提示日(到期日)之前,依法不合,故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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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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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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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5年7月20日 │85年7月21日 │TH0816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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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5年8月20日 │85年8月21日 │TH0816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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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5年9月20日 │85年9月21日 │TH0816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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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5年10月20日 │85年10月21日 │TH0816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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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5年11月20日 │85年11月21日 │TH0816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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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5年12月20日 │85年12月21日 │TH0816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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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6年1月20日 │86年1月20日 │TH0816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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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6年2月20日 │86年2月20日 │TH0816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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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6年3月20日 │86年3月20日 │TH0816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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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6年4月20日 │86年4月20日 │TH0816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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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85年6月29日 │60,000元 │86年5月20日 │86年5月20日 │TH0816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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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85年6月29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86年7月21日 │TH0816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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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85年6月29日 │1,800,000元 │85年9月30日 │85年9月30日 │TH0816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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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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