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11533,20180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
債 權 人 三坤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債 務 人 林秀慧
債 務 人 林朝賢
債 務 人 聚富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明輝
人 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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