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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俊強
債 務 人 蔡采錞即蔡麗萍
一、債務人劉俊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債務人劉俊強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采錞即蔡麗萍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劉俊強邀同蔡采錞即蔡麗萍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11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8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7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858,179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次查債務人劉俊強邀同蔡采錞即蔡麗萍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8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8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7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635,870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再查債務人劉俊強邀同蔡采錞即蔡麗萍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1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8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7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86%)。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368,934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四)末查債務人劉俊強邀同蔡采錞即蔡麗萍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7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8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7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241,597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五)詎料相對人自106年1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5,104,580元(計算式:2,858,179+1,635,870+368,934+241,597=5,104,580),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六)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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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俊強、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71% │
│ │285817│采錞即蔡麗│月22日起 │ │ │
│ │9元 │萍 │ │ │ │
├──┼───┼─────┼──────┼──────┼───────┤
│ 002│新臺幣│劉俊強、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71% │
│ │163587│采錞即蔡麗│月22日起 │ │ │
│ │0元 │萍 │ │ │ │
├──┼───┼─────┼──────┼──────┼───────┤
│ 003│新臺幣│劉俊強、蔡│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86% │
│ │368934│采錞即蔡麗│月22日起 │ │ │
│ │元 │萍 │ │ │ │
├──┼───┼─────┼──────┼──────┼───────┤
│ 004│新臺幣│劉俊強、蔡│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1.71% │
│ │241597│采錞即蔡麗│月22日起 │ │ │
│ │元 │萍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俊強、蔡│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5817│采錞即蔡麗│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劉俊強、蔡│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3587│采錞即蔡麗│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劉俊強、蔡│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8934│采錞即蔡麗│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劉俊強、蔡│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1597│采錞即蔡麗│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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