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720,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蔡雅雯
債 務 人 謝岳霖
債 務 人 許明元

一、債務人蔡雅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參拾陸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蔡雅雯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謝岳霖、許明元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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