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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
債 權 人 張羽晨即張墐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泓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無提出相關之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提出系爭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等),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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