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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秀俊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所載,債務人陳寶雲係為共同借款人,然債權人於聲請事項第一項請求債務人鄭秀俊給付該債務,第二項督促程序費用卻請求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故請查明本件債務究為只對債務人鄭秀俊請求,抑或為債務人鄭秀俊、陳寶雲連帶給付系爭債務?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秀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寶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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