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178,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青峰
債 務 人 江欣蓉

一、債務人楊青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楊青峰、江欣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