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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謝炎晟即謝秉原
債 務 人 謝銀家
債 務 人 黃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謝炎晟即謝秉原前就讀虎尾科技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謝銀家、黃麗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6筆,金額總計為162,880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謝炎晟即謝秉原自106年01月12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4,60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另債務人謝銀家、黃麗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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