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25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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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7號
債 權 人 洪秋金
上列債權人洪秋金因與債務人VILLEGAS CHRISTIAN BESID(克斯
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秋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聲請狀所附借據影本所載,VILLEGAS CHRISTIAN BESID(克斯汀)係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非經向主債務人VILLEGAS GLADWIN BESID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債權人不得對VILLEGAS CHRISTIAN BESID(克斯汀)請求,請具狀補正已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結果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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