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347,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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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4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良先
上列債權人雲林縣麥寮鄉農會因與債務人吳柏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2.66%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改按年息2.66%加1成計收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2.66%加2成計息,逾期利息改按年息2.66%加2成計收違約金),其依據為何?(因其與借據第六條違約金之規定不同,故請提出相關約定文件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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