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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
債 權 人 劉維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上列債權人劉維忠因與債務人梁永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劉維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梁永松、梁春貴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之訴訟標的敘明應給付之違約金新臺幣50萬元係依據與債務人梁永松簽署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是請提出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四、另依聲請狀之訴訟標的敘明,本件另一債務人梁春貴亦於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簽名,是請釋明債務人梁春貴究為一般保證人抑或連帶保證人?(如為一般保證人,併請更正聲明為「如對債務人梁永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梁春貴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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