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
債 權 人 吳玉如
上列債權人吳玉如因與債務人張子涵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
玉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聲請狀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明細查詢文件,僅能得知該帳戶有該筆跨行轉入之金額,其上亦未登載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尚難確認雙方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
故請提出該存款明細查詢帳號為債權人所有,以及該筆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張子涵帳號之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