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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債 權 人 穎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代 理 人 劉昱伶
債 務 人 華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壹拾肆萬玖仟零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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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5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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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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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4月25日 │317,545元 │105年4月25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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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4月31日 │557,650元 │105年5月3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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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5月5日 │489,550元 │105年5月5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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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5月5日 │287,660元 │105年5月5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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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5月15日 │507,620元 │105年5月16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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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5月1日 │407,756元 │105年5月3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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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5月5日 │472,880元 │105年5月5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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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5月13日 │307,970元 │105年5月13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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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3月31日 │378,779元 │105年3月31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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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4月8日 │421,628元 │105年4月8日 │A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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