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催,170,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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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龎元振
上列聲請人龎元振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龎元振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遞公示催告聲請狀「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事」其內容均空白未書寫,請具狀補寫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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