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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陳美鳳即陳郭蜜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金靜即陳郭蜜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金足即陳郭蜜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俊彰即陳郭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陳郭蜜(已歿)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5年7月2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7月26日至115年7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其及關係人陳溪河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
並於87年9月7日,變更債務人為被繼承人陳郭蜜及相對人陳俊彰即陳郭蜜之繼承人,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陳俊彰即陳郭蜜之繼承人邀同被繼承人陳郭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75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6月29日至101年6月29日止,後簽立增補借據,約定借款期間寬緩至114年6月29日,且寬限期限自95年8月29日起至97年8月2日,寬限期屆滿後,按月攤還本息,且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詎自106年1月29日起,相對人陳俊彰即陳郭蜜之繼承人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6萬9953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相對人陳俊彰即陳郭蜜之繼承人於93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借款,尚積欠本金12萬6404元及利息、違約金,該部分債權業經聲請人取得債權憑證。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增補借據、本院債權憑證、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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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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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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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溪州鄉 │進樂 │ │249 │建│00 │00 │11.29 │全部 │重測前:為溪│
│ │ │ │ │ │ │ │ │ │ │ │州段溪州小段│
│ │ │ │ │ │ │ │ │ │ │ │365-5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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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溪州鄉 │進樂 │ │250 │建│00 │00 │43.69 │全部 │重測前:為溪│
│ │ │ │ │ │ │ │ │ │ │ │州段溪州小段│
│ │ │ │ │ │ │ │ │ │ │ │365-2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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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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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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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40 │彰化縣溪州鄉進│彰化縣溪州鄉進│3層鋼筋混凝土 │1層:44.00;2層:44.00│ │全部 │ │
│ │ │興路2巷6號 │樂段249、250地│加強磚造,住家│;3層:44.00;合計:13│ │ │ │
│ │ │ │號 │用 │2.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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