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號
抗 告 人 林炳煌
上列聲請人抗告人林炳煌與相對人林楊雪絨等七人間拍賣抵押物
事件,抗告人林炳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林家駿是否不服裁定而提起抗告,如一併提起抗告,請於狀尾補簽章,如不提抗告,請更正本件抗告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