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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黃維祥
上列聲請人黃維祥因與相對人黃詩凌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黃維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事項第一項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附表。
二、聲請人如借據所示之債權,約定清償日期為何,如無約定清償日期,應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通知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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