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拍,71,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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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全部第一類謄本。

(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二、依前開資料更正相對人姓名。

三、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進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陳進雄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威力事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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