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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松山
上列聲請人林松山因與相對人林月英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松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5建號建物之最新全部第一類謄本。
(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二、請依前開資料更正本件相對人,並請提出更正後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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