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拍,75,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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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柯金燦
上列聲請人柯金燦因與相對人林敬煌即張尚分之再轉繼承人等二
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柯金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林敬煌、林美雲催告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正反面)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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