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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張勝
上列聲請人陳張勝因與相對人黃秀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陳張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建物是否在抵押權設定範圍內,如是,應提出該建物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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