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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鄭閔珊
聲 請 人 鄭雅珊
相 對 人 賴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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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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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執票人│
│ 號 │ │ (新 臺 幣) │ │ (提 示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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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1月13日 │1,0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7日 │TH230742 │鄭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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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6月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7日 │TH230723 │鄭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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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5月23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7日 │TH230720 │鄭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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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5月26日 │43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7日 │TH230735 │鄭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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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5月26日 │1,3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7日 │TH230734 │鄭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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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5年7月11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7日 │WG0000000 │鄭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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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5年5月2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7日 │TH230719 │鄭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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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5年5月2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7日 │TH230718 │鄭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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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5年1月11日 │3,050,000元 │105年12月31日 │105年12月31日 │WG0000000 │鄭閔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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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5年12月29日 │2,500,000元 │105年12月31日 │105年12月31日 │WG0000000 │鄭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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