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484,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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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王鈺涵
相 對 人 高春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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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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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  提  示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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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9月28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06年3月20日        │TH5116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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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11月14日 │50,000元          │105年12月14日 │106年3月20日        │TH5116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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