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569,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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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謝鎧蔚
上列聲請人謝鎧蔚因與相對人施莉盈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鎧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施莉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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