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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尚虹流行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尚虹流行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莉莉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尚虹流行精品服飾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其聲請人名稱為尚虹流行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然聲請狀狀尾所蓋之印章卻為尚虹流行精品服飾有限公司,其前後名稱顯有不符,故請具狀釋明聲請人究為「尚虹流行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為「尚虹流行精品服飾有限公司」?請查明並更正,並請補正確之公司印章。
二、另聲請人未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表明其尚虹流行精品服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故請具狀補寫之。
三、請提出相對人劉莉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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