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584,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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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薛靜穗
上列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順天無毒農場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訴訟標的金額與尚欠之請求金額不符,故請具狀釋明其請求金額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抑或為尚欠請求金額「新臺幣捌拾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請查明正確之欲請求金額為何,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其中一發票人係為曾三泰,然聲請人卻繕打為曾之泰,故請具狀釋明該相對人究為「曾三泰」抑或為「曾之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請查明並更正,並請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順天無毒農場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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