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蔡睿勝
相 對 人 陳膺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按本票票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為倒填到期日之本票,惟查票據法第120條所定之本票到期日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而到期日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裁定同此意旨。
查如附表編號007、008所示之本票,其發票日均為民國104年9月3日,到期日則分別為民國104年8月31日、民國104年7月31日,有該本票在卷可稽。
故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先於發票日,揆諸前揭說明,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併此敘明。
另,依聲請人之聲請狀附表編號018、023所示之本票,其利息起算日為曆中所無,非事實之紀錄,該利息起算日為聲請人意思表示之內容,應衡諸當事人之真意,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利息起算日。
經查本票票號為CH674531、CH674526所記載之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5年4月31日、民國104年11月31日,其附表中之利息起算日記載為民國105年4月31日、民國104年11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就此部份之利息請求,應以該月之末日即民國105年4月30日、民國104年11月30日為起算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提示日) │ │ │
├──┼───────┼─────────┼───────┼──────────┼────────┼──┤
│001 │104年8月28日 │100,000元 │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CH648807 │ │
├──┼───────┼─────────┼───────┼──────────┼────────┼──┤
│002 │104年8月28日 │80,000元 │104年9月12日 │104年9月12日 │CH648820 │ │
├──┼───────┼─────────┼───────┼──────────┼────────┼──┤
│003 │104年8月28日 │100,000元 │104年9月8日 │104年9月8日 │CH648821 │ │
├──┼───────┼─────────┼───────┼──────────┼────────┼──┤
│004 │104年8月28日 │100,000元 │104年9月15日 │104年9月15日 │CH648809 │ │
├──┼───────┼─────────┼───────┼──────────┼────────┼──┤
│005 │104年8月28日 │150,000元 │104年9月10日 │104年9月10日 │CH648806 │ │
├──┼───────┼─────────┼───────┼──────────┼────────┼──┤
│006 │104年8月28日 │100,000元 │104年9月6日 │104年9月6日 │CH648812 │ │
├──┼───────┼─────────┼───────┼──────────┼────────┼──┤
│007 │104年9月3日 │10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05年3月31日 │CH674532 │ │
├──┼───────┼─────────┼───────┼──────────┼────────┼──┤
│008 │104年9月3日 │15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05年3月31日 │CH674533 │ │
├──┼───────┼─────────┼───────┼──────────┼────────┼──┤
│009 │104年8月28日 │100,000元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CH648804 │ │
├──┼───────┼─────────┼───────┼──────────┼────────┼──┤
│010 │104年8月28日 │144,000元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CH648803 │ │
├──┼───────┼─────────┼───────┼──────────┼────────┼──┤
│011 │104年8月28日 │93,000元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CH648802 │ │
├──┼───────┼─────────┼───────┼──────────┼────────┼──┤
│012 │104年8月28日 │90,000元 │104年8月31日 │104年8月31日 │CH648801 │ │
├──┼───────┼─────────┼───────┼──────────┼────────┼──┤
│013 │104年8月28日 │80,000元 │104年10月9日 │104年10月9日 │CH648816 │ │
├──┼───────┼─────────┼───────┼──────────┼────────┼──┤
│014 │104年8月28日 │128,000元 │104年10月31日 │104年10月31日 │CH648818 │ │
├──┼───────┼─────────┼───────┼──────────┼────────┼──┤
│015 │104年8月28日 │95,000元 │未記載 │105年3月31日 │CH648819 │ │
├──┼───────┼─────────┼───────┼──────────┼────────┼──┤
│016 │104年8月28日 │105,000元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CH648814 │ │
├──┼───────┼─────────┼───────┼──────────┼────────┼──┤
│017 │104年8月28日 │90,000元 │104年10月2日 │104年10月2日 │CH648815 │ │
├──┼───────┼─────────┼───────┼──────────┼────────┼──┤
│018 │104年9月3日 │117,000元 │105年4月30日 │105年4月30日 │CH674531 │ │
├──┼───────┼─────────┼───────┼──────────┼────────┼──┤
│019 │104年9月3日 │100,000元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CH674530 │ │
├──┼───────┼─────────┼───────┼──────────┼────────┼──┤
│020 │104年9月3日 │100,000元 │105年2月28日 │105年2月28日 │CH674529 │ │
├──┼───────┼─────────┼───────┼──────────┼────────┼──┤
│021 │104年9月3日 │100,000元 │105年1月31日 │105年1月31日 │CH674528 │ │
├──┼───────┼─────────┼───────┼──────────┼────────┼──┤
│022 │104年9月3日 │10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104年12月31日 │CH674527 │ │
├──┼───────┼─────────┼───────┼──────────┼────────┼──┤
│023 │104年9月3日 │100,000元 │104年11月30日 │104年11月30日 │CH674526 │ │
├──┼───────┼─────────┼───────┼──────────┼────────┼──┤
│024 │104年8月31日 │100,000元 │104年10月14日 │104年10月14日 │WG0000000 │ │
├──┼───────┼─────────┼───────┼──────────┼────────┼──┤
│025 │104年8月31日 │120,000元 │104年10月12日 │104年10月12日 │WG000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