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618,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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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周文雄
上列聲請人周文雄因與相對人莊岳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
文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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