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62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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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許錦地
上列聲請人許錦地因與相對人李美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
錦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物欄所載之合解契約書影本,俾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請求利息,請敘明系爭本票係於何年月日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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