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票,631,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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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吳志華
上列聲請人吳志華因與相對人吳慧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志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聲請之本票裁定聲請狀未記載利息之利率,如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應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按年息百分之六計息,聲請人請求超過此部分之利息,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慧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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