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繼,59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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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杜江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杜天助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次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業據聲請人自陳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南市東區,此並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被繼承人住所地係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

依上開說明,自應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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