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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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