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黃福富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邱桂花等人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被告邱窓義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楊潮海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本院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結果,楊潮海並非列管榮民,則原告應補正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