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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曾文岳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詹達仔
詹建良即詹良
詹健宏
詹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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