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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兼
被 告 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源
被 告 李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參仟玖佰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更正為「參佰玖拾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一項「參仟玖佰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有顯然之錯誤,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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