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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溪州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盛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相關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8,784元(拆除建物並返還占用之系爭土地面積計590.5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800元),應徵裁判費113,7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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