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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信安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彬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係設在台中市○○區○○路0000號,此有原告起訴狀可稽,且有台中市政府函寄本院所附被告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足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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