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重訴,81,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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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劉國釧
被 告 張朝深
被 告 王石
被 告 陳張香
被 告 張敏
被 告 張秋炎
被 告 張富雄
被 告 張朝枝
被 告 張英鵬
被 告 鄭張釵
被 告 張錦榮
被 告 張森源
被 告 許張鍼
被 告 殷張月珠
被 告 張銅鐘
被 告 張櫻花
被 告 鄭張宮月
被 告 張美鶴
被 告 張守仁
被 告 張守德
被 告 張守成
被 告 張美玲
被 告 張美雲
被 告 張守全
被 告 張麗璧
被 告 張滄益
被 告 張麗鳳
被 告 張滄金
被 告 林勉
被 告 張明仁
被 告 張明珠
被 告 張明惠
被 告 張鄭鶴
被 告 張水霖
被 告 張洲源
被 告 張世明
被 告 張淑瀴
被 告 張淑禎
被 告 張文卿
被 告 張文章
被 告 張淑琴
被 告 張世炫
被 告 張淑玲
被 告 張淑金
被 告 張世傳
被 告 張世民
被 告 楊榮華
被 告 林炳華
被 告 林靜華
被 告 楊絲華
被 告 楊秀雲
被 告 何宇宗
被 告 陳何滿
被 告 何玉英
被 告 林有德
被 告 陳鈴鳯
被 告 林炤全
被 告 林玉女
被 告 林卉婷(原名:林月娥)
被 告 林有壽
被 告 林有同
被 告 林阿謹
被 告 林富美
被 告 沈林阿快
被 告 何志恒
被 告 何梁鴛鴦
被 告 何東和
被 告 何東慶
被 告 何東信
被 告 何美玉
被 告 何美足
被 告 何萬君
被 告 林紅花
被 告 張傳
被 告 呂秀敏
被 告 林斌彬
被 告 林欣欣
被 告 林庭邑(原名:林子恩)
被 告 吳林清花
被 告 林錫備
被 告 林月美
被 告 林月釵
被 告 林榮賓
被 告 林月燕
被 告 林榮聰
被 告 林素蘭
被 告 林華西
被 告 林嬌容
被 告 林進財
被 告 林進爐
被 告 林宴汝
被 告 林三益
被 告 林張巧
被 告 蔡林麗英
被 告 江淑美
被 告 林佳芬
被 告 陳淑湄
被 告 林吟潔
被 告 林煒庭
被 告 林振輝
被 告 林明章
被 告 林祿
被 告 林樹生
被 告 林海
被 告 林子青
被 告 姚林阿秀
被 告 林寶雲
被 告 林寶鑾
被 告 賴蔡秀蘭
被 告 賴坤旺
被 告 賴坤祿
被 告 賴坤祺
被 告 賴坤村
被 告 賴穎儒
被 告 林賴釵
被 告 蘇賴梅
被 告 林賴素美
被 告 賴秀靜
被 告 張國鎮
被 告 張春鑾
被 告 張美玉
被 告 張美純
被 告 張朝麟
被 告 張朝陽
被 告 張綉美
被 告 張朝南
被 告 張秀娟
被 告 張朝星
被 告 張朝邦
被 告 張朝峰
被 告 曾賀
被 告 張金𡍼
輔 佐 人 張介南
被 告 張許謂
被 告 張四春
被 告 張富雄
被 告 張惠蘭
被 告 張貴媖
被 告 張嬇美
被 告 張警允
被 告 張嬇容
被 告 張秋永
被 告 楊淑英
被 告 曾順福
被 告 曾順芳
被 告 曾靖姍
被 告 曾群原
被 告 陳阿味
被 告 陳朝雄
被 告 陳朝金
被 告 張良雄
被 告 陳明志
被 告 歐孟亮
被 告 張慶祥
被 告 張哲倫
被 告 張逸嫻
被 告 張逸臻
被 告 張銘哲
法定代理人 張政峯
法定代理人 林富薇
被 告 張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88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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