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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張錫嘉
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林輝明律師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楊道明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瑛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該抵押權。
然查,被告就上開債權已先提起清償債務給付之訴,由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57號審理,現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
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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