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關 係 人 黃玉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關係人 黃玉郎 住彰化縣○○鄉○○路000號」之記載,應予補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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