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家繼簡,11,20200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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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黃雅政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承受訴訟人 蘇金龍
蘇蓉綺
蘇令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金龍、蘇蓉綺、蘇令雄為原被告蔡明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先被告蔡明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Z000000000)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被告之繼承人蘇金龍(夫、民國00年0月00日生)、蘇蓉綺(長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蘇令雄(長子、民國00年0月0日生),迄未為承受本件訴訟之聲明。

二、茲原告檢具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該繼承人等應即承受、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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