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瑞良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被 告 林陳婉卿
林怡宏
林慶文
林艶鈴
林茗睬(原名林淑鈴)
林延洧
林延村
許秀圓(兼林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輝(兼林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靜(原名林佳慧,兼林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林佳俐(兼林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林進義
林寶珠
高志強
高憶雯
高憶霞
林欽煌
林欽榮
林王悅治
林玉梅
林玉綢
林沛溱
林宗洽
王聰銘
王志中
王美麗
王文君
王麗香
王枝傳
林王素貞
王榮泉(兼王林錠之承受訴訟人)
王雪嬌(兼王林錠之承受訴訟人)
王榮裕(兼王林錠之承受訴訟人)
王嬌蘭(兼王林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十應繼分比例及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記載之「1/24」,應更正為「每人各1/2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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