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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王劉瑞蓮
代 理 人 黃豐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1,993元(計算式:795地號土地面積21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7,70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比例1405/16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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