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莊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交付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若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利益為何?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巷0弄0號房屋之交易價格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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