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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陳炳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調解聲明僅載:「請求返還房間一間(合約已過期)民國107年6月6日,已過期,人不知去向。」
,難認明確,故請載明請求返還何門牌號碼之房間一間,及雙方爭議情形為何?
二、陳報方彥能(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應返還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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