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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徐錫鴻
被上訴 人 胡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均廢棄,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8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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