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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盧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忠志、李俊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
聲明請求新台幣144,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99元,尚欠新台幣1,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新台幣1,4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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