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訴,400,2018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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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戴培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芷如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
查原判決就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另駁回關於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之房屋變價分割部分,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部分,並准將該房屋變價分割。
依該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0,600元,核該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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