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7,重家繼訴,8,2021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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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上訴人即反
訴 原 告 鄭乃慧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85,612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4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91,428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附表:
一審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92,896元,反訴原告勝訴部分金額為9,707,284元,故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8,285,612元(37,992,896元-9,707,284元=28,285,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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