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茆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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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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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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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有銘 │105年10月21日 │未記載 │1,000,000元 │CH60507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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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康有銘 │105年10月18日 │105年12月17日 │500,000元 │CH60507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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